不是深圳户口的人办理生育证明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然后才可以进行办理。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判决书,如果是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4、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的人员、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养的情况由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理。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果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须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期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核:社区审查人员在即时对申请材料书面审初审和复审。
4、审批:街道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初审和复审,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社区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后将资料分类归档。
6、送达:工作人员确认结果后,即时告知申请对象结果,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果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