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医院冷冻胚胎案最后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双独年轻夫妻死亡后留下来的四枚冷冻胚胎交由上诉人沈某和被上诉人(沈某亲家)共同监管和处置。这样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痛楚。当然法院在给出该判决方案的时候也有明确指出,双方父母值是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并且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相信很多人也有听说鼓楼医院冷冻胚胎这个案件,即宜兴一对年轻夫妻由于结婚两年都没有生育,所以在南京鼓楼医院冷冻了四枚胚胎,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他们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是非常不幸的是,在3月20日的时候他们在去丈母娘家吃晚饭的返程中遭遇车祸身亡了,然后双方父母就去医院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
但医院认为冷冻胚胎取出来后只能用于帮助别人怀孕,而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医院给了胚胎就等于某种程度上去帮助这家人实现帮人生育的一现象,这对医院来说突破了底线。而且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后面出了任何事情,医院都要担责。因此该院在同情之余最后还是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然后男方父母无奈将女方父母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受精胚胎归他们监管处置。
但宜兴法院认为小夫妻留下的胚胎是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最后在二审宣判的时候,法院就撤销一审判决,并决定小夫妻留下这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某和被上诉人(沈某亲家)共同监管和处置。但是不得违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