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的补助各个省份一般是按年发放的,是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一般是在每年的年末前发放到位,但是各个省份也是有差别的,具体的需要咨询当地的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1、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这些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2、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
3、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下达预算。
4、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5、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6、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7、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