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冻胚胎诉讼案件最终是经相关部分判决被告医院于其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继续给原告进行冻胚移植手术。之所以相关部门会这么判决,其原因就是原告为丧偶妇女,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是不一样的,同时原告这样做也体现了原告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等表现。
就在2020年的时候,原告因生育障碍与丈夫到某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以达到为人父母的愿望,当时院方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制作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原告孕育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进行移植,以提高移植成功率。但是在此期间,原告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原告就处于了丧偶状态,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并获得丈夫父母支持后,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医院被告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
却被医院被告以“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了她,于是原告便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原告律师在了解生殖助孕技术相关政策后,认为其政策的本意是防止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来逃避和家庭,原告的情形不再立法本意所禁止的范围内,且表明该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原告的辅助生育主张符合公序良俗,不为法律所禁止。
在判决书中,医院从保护后代成长的角度认为拒绝履行合同是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当然相关部门却表示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认为原告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同时原告这种做法不仅仅体现了其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其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对中华民族精神、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的传承与弘扬。所以相关部门最终判决就是被告于其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继续实施冻胚移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