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目前我国各个城市都修改了相关的生育条例,像上海、北京、四川、海南、广东、浙江等地都已经通过表决并且正式公布于众了,而新疆省新修订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下面是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进行一定的参考。
根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是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说产假为158天。当然,还有额外的规定,如果说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就是说新疆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产假是98天,自治区条例中增加了60天,合计产假可以休158天。如果有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产假会适当的增加。
而且现目前,规定在妇女休产假期间,会给予男性15天的护理假,也叫作陪产假,其中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陪产假主要就是为了丈夫可以很好的照顾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在产后照顾产妇和新生儿。当然,陪产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多次使用。
如果在子女未满3周岁之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州、市(地)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新疆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30×休产假时间,主要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执行前期,如果产假没有休完的话,那么生育津贴就可以按照新规定调理计算,如果说已经休完了,不补。
男性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夫妻双方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都是正常发放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的形式克扣、降薪,或者是接触劳务合同等,如果说公司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话,可以去当地有关部门反应,从而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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