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也根据国家的要求,然后开始修订了相关的生育条例,然后正式的提供并且公布,其中很明确的规定了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是可以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60天,男性陪产假也是延长了,还增加了育儿假等等,但是有很多的在职员工对其具体的规定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下面就为大家全面的介绍一下四川产假新规定。
产假: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由此在基础产假98天的基础上,四川地区将女职工产假延长了60天,即四川地区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如果说是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可以额外增加30天的产假。
当然,还明确了基本产假为98天,有难产、剩余多胞胎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增加相应天数。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又或者说没有成功妊娠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具体的可根据流产孕期享受相应假期。
陪产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其中明确指出,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即四川地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支付标准按产假前待遇不变。购买生育保险的可以生育保险津贴作为工资支付,不足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男性陪产假和育儿假都是照常发放工资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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